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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本科学生课程学分认定管理规定(试行)(云大教〔2026〕7号)
发布时间:2026-06-04 来源: 编辑:学籍科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应人才培养需要,激发学生学习自主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学分制改革,规范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学分认定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云南大学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含港澳台学生和国际学生)修读的学分

第三条  学分认定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坚持标准统一、程序规范、依法依规;

(二)实质等效:申请认定课程的核心知识体系、能力培养目标与对应课程(或培养方案要求)实质匹配;

申请认定的课程应与被认定课程的学时、内容、难度基本一致,或与被认定到的课程模块的培养要求一致;

(三)自愿申请:学生可根据学业规划自主申请认定,学校按程序审核。

第二章 学分认定规则

第四条 学生主修专业发生变化时,原专业修读的必修课学分可认定为现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必修课程学分;原专业修读的其他课学分,可认定到现专业的选修课程模块含专业教育、通识教育、拓展教育中的选修课程,但累计认定不超过10学分,其中专业教育认定不超过5学分;原专业修读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直接认定。

第五条 外校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须提供原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加盖章的成绩单或成绩证明,其相关学分认定参照第四条执行。

第六条 经学校批准,由我校交流到国内其他高校学习的学生,学习结束返校时,须提供由交流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成绩单或成绩证明,根据我校与交流学校的相关协议或约定,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认定后报教务处(本科生院)审批。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由我校交流到国外高校学习的学生,学习结束返校时,提供由交流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或成绩证明其在交流期间所修读的学分,应按我校与交流学校学分对接的相关约定,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认定后报教务处(本科生院)审批。

第八条 学生辅修专业或学位、修读微专业获得的课程学分可认定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程学分(含专业教育、通识教育、拓展教育中的选修课程学分,但累计认定不超过15学分,其中专业教育认定不超过5学分

第九条  高质量科研成果或实践活动成果学分认定。

(一)学生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正式刊物(不含增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且署名单位为云南大学,按下表认定学分;学生排名在第二、三作者的,均按对应学分的50%认定。

期刊级别

认定学分

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云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期刊分区表》A区;自然科学Nature 子刊、Science子刊、Cellarticle)子刊及以上级别,PNASESI高被引

4

《云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期刊分区表》B区,社会科学SSCI一区、A&HCI一区;自然科学SCI一区、Nature Index期刊

3

《云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期刊分区表》C区,社会科学SSCI二区、A&HCI二区,《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自然科学SCI二区

2

《云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期刊分区表》D区,社会科学SSCI 三区、A&HCI三区;自然科学SCI三区

1

《云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期刊分区表》E区;自然科学SCI四区,中文核心

0.5

注:论文分区以发表当年的《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表(大类)》《云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期刊分区表》为准。自然科学分区更新以学校文件为准。

(二)学生以第一发明人获发明专利授权,认定2学分/项;以第一发明人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认定1学分/项;学生以第二、三发明人获上述专利授权,均按对应学分的50%认定。以上专利权人均须为云南大学。

(三)学生以竞赛负责人(排名第一)获学校认定本科生学科竞赛目录内一类竞赛国家级金奖/一等奖(含特等奖)、银奖/二等奖、铜奖/三等奖每项分别认定4学分、2学分、1学分,排名第二至五位的学生均按对应学分的50%认定;以排名第一至三位获一类竞赛省级金奖/一等奖(含特等奖)均按每项0.5学分认定;以竞赛负责人(排名第一)获二类竞赛国家级金奖/一等奖(含特等奖)、银奖/二等奖每项分别认定2学分、1学分,排名第二、三位的学生均按对应学分的50%认定;以竞赛负责人(排名第一)获三类竞赛国家级金奖/一等奖(含特等奖)每项认定0.5学分。

学科竞赛名单以获奖时学校执行的认定名单为准;学生在同一届的同一项学科竞赛中多次获奖的仅可按获最高等级奖项认定一次;同一项目在不同竞赛中重复参赛的只可认定一次。

(四)学生以项目负责人结题通过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分别认定1学分、0.5学分。

学生通过高质量科研成果或实践活动成果认定学分累计不得超过8学分,可认定为综合实践模块中的科研规范训练、研究计划与创新训练,或选修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  其他学分认定情况

(一)学生因休学、保留学籍等原因发生年级变更时,按照年级变更后的培养方案进行修读。若培养方案中要求修读的课程,在年级变更前已取得学分的,可以直接予以认定;未修读课程需按变更后的培养方案要求补修。

(二)学生退学后重新考入我校的,退学前获得的专业基础课和必修课的学分,若课程学时内容、难度等主修专业的相应课程基本相同,可以认定为主修专业相应课程的学分;剩余的学分可认定为选修课程学分(含专业教育、通识教育、拓展教育中的选修课程学分,但累计认定不超过12学分,其中专业教育认定不超过5学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上述各类情况认定为选修课程的学分(含专业教育、通识教育、拓展教育中的选修课程学分)原则上总计不得超过20学分,其中专业教育总计认定不超过5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的辅修课程、微专业课程中已认定为主修专业选修课程的学分(含专业教育、通识教育、拓展教育中的选修课程学分),需按辅修课程或微专业课程相关收费标准正常缴纳学费。

第十三条  在学分认定过程中,若学生存在学术不端或其他违规违纪情况,经核实后取消已认定的相关学分,并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云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对本规定执行过程中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级学生开始执行,教务处(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云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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