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须持《云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应事先向所属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核验,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核验中发现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新生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应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随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病情确已康复方可申请入学。
除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外,保留入学资格最长不超过1年。从次年新生报到时间起,除不可抗力原因,逾期两周未主动申请入学的学生,或仍无法达到入学条件的学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针对以下内容进行复查: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治疗或休养的,可以办理休学。
第八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并在开学返校日期内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应提前向所属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在学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自主选择专业;
(二)学生由于身体原因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由学生本人申请转专业;
(三)学校或学院针对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有其他转专业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以及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二条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学生,可按教育部及拟转入高校相关规定申请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四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经所在学校同意后,由学生本人向我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我校审核认定为符合转学条件,且接收学院具备足够的教学资源及培养条件,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若同意接收,转学结果须公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次一般为2个学期,累计不得超过6个学期。休学学期自申请获得批准的学期开始计算。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除突发疾病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应于每学期第10周前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因病休学还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并报校医院审核。
第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提出复学申请的时间应在退役后2年内,退役时间以《退出现役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八条 休学与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当离校,学校保留学生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确有困难的,申请复学的时间不能晚于开学后1个月。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学生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还须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经校医院认定为可以复学的,由其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条 学生复学后,原专业发生撤销、停招等变动的,根据学生本人申请,由学院组织专题研究,确定处理办法,并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复学后,学费按复学后所在年级及专业学费标准缴纳。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或违纪违法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二十三 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学业警示:
(一)单个学期选课学分数在 15 学分以下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单个学期取得的学分达不到选课学分数一半的;
(三)单个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 1.0 以下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连续两个学期受到学业警示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提前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退学处理,需先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提出处理报告并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且通过学校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合法性审查后,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学院在提出处理报告前,应告知学生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退学处理决定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邮寄方式送达;联系不上的,可通过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 自愿退学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须在退学处理决定送达(包括以公告形式送达)或退学申请获批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注销其学籍。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在修读年限内完成学业。一般情况下,学生的修读年限与专业学制一致。若学生在读期间因休学、保留学籍、转专业、降级造成年级、专业发生变化的,修读年限将根据变更后的年级与专业学制相应调整(提前或延期)。除在籍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外,学生因休学、保留学籍、降级造成的修读年限延期不超过3学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修读年限内,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一)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
(二)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要求;
(三)达到学校规定的其他毕业要求。
第三十条 学生在修读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对特别优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十一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项目的学生,在修读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两个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双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双学士学位只颁发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三十二条 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提前1年毕业。学生在修读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须结业离校。
学生结业后,在补修时限内可继续补修未完成学分,补修满规定学分且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学校毕业资格审核通过,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落款时间以发证时间为准,学士学位证书落款时间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际授予学位时间为准。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修读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须结业离校,学校颁发结业证书,不能补修未完成学分,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 在校期间辅修其他专业的学生,在修读年限内修满辅修专业规定学分,在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前提下,可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申请辅修专业证书;符合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颁发学位证书。
若学生在修读年限内未修满辅修专业规定学分,在补修时限内可继续补修未完成学分。
第三十四条 在校期间修读微专业的学生,在修读年限内修满微专业规定学分,可向微专业牵头学院申请微专业修读证书。修读微专业不授予学位。
学生在修读年限内未修满微专业规定学分,在补修时限内可继续补修未完成学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不得申请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生留校察看处分解除后,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我校对学生毕业或结业后继续修读未完成学分的补修时限规定如下:
(一)学生结业后补修主修专业学分的时限为结业后3学年以内;
(二)学生补修辅修学分的时限为毕业或结业后3学年以内,结业生的补修时限从结业时间起算;
(三)学生补修微专业学分的时限为毕业或结业后1学年以内,结业生的补修时限从结业时间起算;
(四)来华留学本科学生补修主修专业学分、辅修专业学分、微专业学分的补修时限均为毕业或结业后1学年以内,结业生的补修时限从结业时间起算。
学生补修完学分,达到毕业条件、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辅修专业证书获取条件或微专业证书获取条件后,须在1学年内书面向相关主管学院申请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辅修专业证书或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返校补修学分期间,应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2学期内不得补修,且不延长补修时限,情节严重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一)扰乱校园秩序、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
(二)在补修课程或相关考核中存在作弊行为的;
(三)存在剽窃、抄袭、造假、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所修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四分之一及以上的,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所修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四分之一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不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如已注册,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有特殊培养项目的学院,若在学籍管理方面另有规定,报学校批准后,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来华留学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云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云大教〔2020〕30号)同时废止。
云南大学
2026年7月6日